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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佚名 日期:2009年04月18日 访问次数: |
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系统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、部门和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。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,应当遵循公开、公示的原则。 第四条 下列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应当公示: (一)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和内容; (二)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; (三)办理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; (四)办理程序; (五)行政许可办理各环节的时限; (六)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; (七)收费的项目、依据和收费标准; (八)承办人员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; (九)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方式; (十)监督举报电话; (十一)其它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。 第五条 具备条件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、部门,应当积极采用网络技术、办公自动化等现代化的手段进行行政许可公示。 第六条 所有公示的内容应当依法确定,完整、明晰、准确,按照方便查询、美观整洁和长期放置的要求进行规范。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、解释的,应当说明、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。 第七条 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事项作出新的设立、修改或取消时,或因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,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要及时更新公示的内容。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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