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(一)简易程序(现场处罚):
1.表明执法人员身份;
2.调查取证;
3.告之违法事实、处罚理由和依据:
4.听取陈述、申辩;
5.作出书面处罚决定;
6.结实。
(二)一般程序:
1.立案: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当予以立案:
(1)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(现场处罚除外);
(2)公民、或者其他组织举报,经初步核实,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;
(3)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;
(4)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;
(5)其他需要立案的。
2.调查取证: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、证人证言、行政相对人陈述、调查笔录、现场检查笔录、检验检定或鉴定结果;
3.审理:实行集体审议制度,由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查;
4.告之和陈述申辨: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应告之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和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(陈述、申辩、听证),对符合听证条件的,行政相对人有听证的权利。
5.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:承办人员根据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决定,制定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送达行政相对人,行政相对人不服该处罚决定的,可在法定期限内,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。
6. 执行: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一经送达即具法律效力;行政相对人末按规定时间自觉履行的,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7.结案:案件执行完毕后,予以结案。
|